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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独立储能容量租赁市场的关键影响因素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31 | 2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需求转化的强度

一是政策落地强度。惩罚性措施。各省份已经出台的政策从时间先后上可以看明显看出,后出台政策的省份的强制力度显著增加,在借鉴其他省份前期已出台政策的基础上,在落地实施强度上有更多探索,例如最近征求意见的河南省相关措施基本是之前各类措施的集合。文件中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未投运储能,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未按承诺履行新型储能建设责任的,或未按承诺比例租赁新型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其并网容量。”通过上述政策要求,一方面从电网准入及电量收购的角度可以有效控制新增项目配置储能,另一方面从扣除并网容量的角度可以有效控制存量项目配置储能,基本完成强制配储管理措施的闭环。

奖励性措施。新能源电站怠于租赁储能容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租赁储能仅仅是并网先决条件,在支付租赁费用后并没有获得任何权利。有鉴于此,河南、广西等省份的租赁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出了要求:广西政策中明确“已通过容量租赁模式配置储能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暂不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河南政策是“同一区域内,储能配比高的优先调度,容量相同的情况下,储能时长长的优先调度。”政策不再局限于惩罚性措施,而是奖罚并举,从根本上推动新能源电站业主租赁储能容量。

二是政策保障维度。从政策保障维度看有三方面措施待落地,一是建立省内交易平台进行容量租赁市场撮合交易,相关交易通过平台进行,一方面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二是鼓励签署长期限容量租赁协议;三是年度性公布容量租赁指导价格。从目前调研情况来看,后两个维度的措施因为与市场自发形成的机制存在冲突,落地实施效果存疑。

影响供给的关键因素分析

根据国家相应投资管理办法,独立储能电站投资采用备案制而非核准制,部分省份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公司备案数量巨大,但是未来实际能够获得电网接入批复的项目寥寥。这是因为在一定电网网架结构下,独立储能容量电站的理论供给量是存在供应上限的,电网不会无限制地批准接入;同时,各省份通过发布示范项目或者储能发展规划的方式对独立储能电站的部署总量范围进行了框定。

供应存在上限

独立储能电站一般规划于新能源富集地区或者负荷集中区域,该区域内可以优先接入的220千伏或330千伏电网变电站较少,在满足新能源电站接入、组网等需求后,其间隔侧更为有限,剩余可供独立储能电站接入的间隔侧正在被迅速抢占。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部分省份的新能源富集区域变电站间隔侧已经用尽。那么在统计符合要求的变电站可用间隔侧的基础上,可以大致推算出在一定条件下独立储能电站的可接入数量上限,若能够进一步了解变电站电源及负荷情况,可以大致计算出整体的独立储能电站接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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