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技术攻关。鼓励省内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面向未来产业,开展6G、量子科技、人形机器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原创性研发,对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对总部设在湖北并从事关键软件独立研发的企业,对年度研发投入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3.强化统筹推进。发挥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形成省直部门横向协同,省、市(州)、县(市、区)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包容审慎对待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省财政通过省级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对资金统筹投入力度大、工作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给予奖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总规模100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数字经济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金融监管局,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对各市(州)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发布全省数字经济工作动态、数字经济白皮书,定期分析研判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对年度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督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