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效益
建设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可充分利用地区优势,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且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显著减少各类化石能源消耗,降低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有助于减少秸秆直接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以及畜禽粪便对河流、水源和地下水的污染,有益于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做到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本规划实施后的环境效益主要包括: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相当于45.8万吨标准煤,与开发传统化石能源相比,每年可节水36.64万吨,减少烟尘排放量59.94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93.12吨、氮氧化物排放量311.44吨、二氧化碳排放量120.91万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
进一步加强能源发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家及省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动向,加强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及中期评价。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项目办理手续,切实提高能源管理效能,逐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第二节 拓宽能源领域融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能源领域,推进能源投资主体多元化,创造良好的能源产业发展环境。推出一批有利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新能源、生物质固体和液体燃料等示范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
第三节 加强能源行业监督管理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能源监管。建立健全能源监管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能源价格、服务质量和能源安全生产监管,降低重大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损害事故风险。完善能源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能源市场信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健全能源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促进能源市场公平交易、有序竞争、安全高效运行,确保有效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能源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节 完善能源规划实施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本规划提出的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任务主要依靠市场主体实现。相关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推动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强能源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本规划提出的重点任务,做好衔接工作,形成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支撑和抓手,促进本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