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空间要素保障
18.加强空间规划衔接。在国土空间用途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各地根据需要开展新能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与其他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建立用海退出机制,对生态环境存在严重影响或因海域使用权期满不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及其他原因废弃的光伏、海上风电项目,要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予以拆除。(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浙江海事局)
19.探索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差异化建设政策。科学评价风电光伏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不同区域内探索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差异化建设政策,允许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效益且建设过程不破坏生态环境或可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的新能源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20.优化空间利用负面清单。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禁止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盖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国家重要湿地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蓄滞洪区、省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和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等重要水域。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内建设光伏项目的,应避让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并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生态环境影响,涉及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的,要进行专题论证,确保工程安全。光伏项目开工建设后,地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新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原则上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海上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及运维管理要充分考虑气象风险,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实施《浙江省海底路由‘十四五’规划》,引导海上风电和光伏项目海底电缆路由优先选择廊道区,确实无法进入的,经科学论证后集中布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