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5.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6.落实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7.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降至1%;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缴费费率为0.2%、建筑业1‰的费率不变;各行业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8.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进行“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模式,加快担保贷款发放。对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担保机构、银行等共同建立多元化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专项担保贷款产品,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