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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开展2023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3-10 | 30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第五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附后)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示范城市材料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第五批申报汇总表、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进行现场考查。

(五)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于2023年3月20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三、前四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跟踪服务,我部将对前四批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组织本地区前四批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登录“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填报评估评价材料,纸质材料无需报送我部。由于特殊原因(如公司经营状态变更为吊销、注销、停业、清算等情况),确实无法完成网上填报工作的示范主体,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同第五批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我部将组织对前四批示范开展评估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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