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用分类。指在应用事项中,根据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后,按照信用状况划分为A[100—85分),B[85—70分),C[70—40分),D(40分及以下,存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的均为此类)四类。
A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极小的信用良好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强,且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可能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性不高的负面记录;B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较小的守信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较好,且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存在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等负面记录;C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较大的失信市场主体,负面记录较多,但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D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极大,至少存在一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上述名单仅为举例)。
5.信用监管措施。指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分类所采取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和其他,共5类进行归纳。
6.法规政策依据。指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