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优先于其他绿电交易结算,其结算电量按小时级绿电交易每小时合同电量、发电企业每小时上网电量、电力用户每小时用电量的最小值确定。
第十五条 当电力用户存在多个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时,电力用户对应参与环境价值结算的每小时实际用电量按照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劈。
第十六条 当发电企业存在多个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时,发电企业对应参与环境价值结算的每小时实际上网电量按照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劈。
第十七条 当发电企业每日每小时对应上网电量小于对应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发电企业对偏差部分按环境价值补偿标准赔偿电力用户;当电力用户每日每小时对应用用电量小于对应小时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电力用户就偏差部分按环境价值补偿标准赔偿发电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告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