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参与区外小时级绿电交易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省跨区绿电交易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 现阶段,天津地区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具备计量条件且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其中全部电量或部分电量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暂不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
第六条 现阶段,天津地区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的用户侧主体为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力用户,批发用户可直接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零售用户需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天津地区小时级绿电交易可按照年度(多月)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顺序开展,交易组织方式为双边协商。
第八条 电力用户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小时级绿电交易,其中批发用户需自行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申报;零售用户需先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与售电公司达成代理服务关系,并由其代理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申报,零售用户需在售电公司申报完成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申报信息进行确认。
零售用户在参与小时级绿色电力交易前需与其达成代理服务关系的售电公司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需明确代理参与小时级绿电交易的月份及对应发电企业及项目信息。零售用户参与小时级绿电交易的交易电量、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及环境价值补偿标准以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并经零售用户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电量申报:
(一)按24个时段申报,交易平台将分时段电量平均分解至对应交易周期内各日。
(二)其他电量申报要求同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中长期交易。
第十条 价格申报:
(一)采用单一价格申报(不区分时段)。
(二)价格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环境价值补偿标准。
(三)电能量价格在本地燃煤电量“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
第十一条 小时级绿电交易组织流程:
(一)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绿电交易公告,各市场主体在公告规定时段进行申报。
(二)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至相应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四章 交易结算
第十二条 小时级绿电交易的电能量与环境价值分开结算。
第十三条 小时级绿电电能量部分按照各月总电量(不区分时段)进行结算,其相关结算要求按照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及天津市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三方绿电交易”结算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