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虽未明文规定,但口头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或对于没有允诺配套产业的项目和投资主体给予阻碍或明显歧视政策。
(三)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强制要求项目投资主体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引入外资等。
(四)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获取或限制项目的附加收益,如项目产生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收益等。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
(一)收集线索。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电子邮件、电话和信件等方式,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和各界反映问题的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二)自查自纠。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市及雄安新区、定州、辛集能源主管部门于11 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我委(省能源局)。11月10日后,我委将对各市开展督导检查。
(三)扎实整改。对于发现存在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的,各市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整改。对于已出台、发现问题的政策文件,各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权限修订、废止。对于已签订开发意向协议但未实际实施的项目,各市应及时停止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并对相关协议进行修改。对于已签订开发意向协议且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市应与开发企业协商,按照“保护企业利益、杜绝投资浪费”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于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时间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做到边自查边整改。
(四)健全机制。各市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解决一批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不当市场干预问题,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避免边清边增,并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反弹,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收集到涉及地方事权的问题线索,将及时转有关地方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以及应整改而未整改的,将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二)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对照重点整治内容提炼1个典型案例报送我委(省能源局)。
(三)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明确工作职责及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至我委(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