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5个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清单的通知。项目规模总计3.483GW,其中风电2.59GW,光伏893MW。
《通知》中提到,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原则上纳入本次清单的项目,负荷侧和新能源侧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投产,且项目建设所依托的新增用电负荷未全部投产前,配建的新能源规模不得投入运行。
根据此前内蒙古能源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中可知,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即本次市场化新能源项目配储规模原则上为522MW/2089.8MWh。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印发5个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清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通辽市能源局,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各盟市申报的5个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方案进行了评估,5个项目均纳入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清单,共配建新能源规模348.3万千瓦,其中风电259万千瓦、光伏89.3万千瓦。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场化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地区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新能源侧和负荷侧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一)各盟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制定本地区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建设保障措施和新增负荷产业建设落实机制,加强本地区项目新能源侧和负荷侧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申报方案建设、运行。
(二)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原则上纳入本次清单的项目,负荷侧和新能源侧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投产,且项目建设所依托的新增用电负荷未全部投产前,配建的新能源规模不得投入运行。未能于2024年12月底前投产的项目,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项目建设保障措施、负荷产业落实机制,以及项目主体及接网工程实际投资建设情况等,做出是否废止项目建设的书面决定,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