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持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推行“住所在线核验”“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按规定扩大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实施范围,全面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对于实行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集群登记地址库,拓展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服务模式。
4.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健全清算注销工作,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落实歇业备案制度,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
(二)获取经营场所
5.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探索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持续推进全市开发区区域评估。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6. 提升工程建设审批服务质效。按照全领域、全覆盖、全流程要求,优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全面归并单部门事项办理入口,开发“拿地即开工、拿地快开工”数字化应用场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办。
7. 持续推动“多测合一”改革。试行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推动市级统一测绘技术标准的发布实施,加快统一本地区测绘成果格式。推动“多测合一”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对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8. 推进“小型低风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规定扩大低风险项目简易审批和小型低风险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形成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的标准化、规范化、极简化的统一开工条件,推行告知承诺制。
9. 优化工程建设联合验收方式。继续深入开展联合验收“一口收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报装
10. 完善水电气讯联合报装机制。推行水电气讯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推动实现水电气讯业务全流程线上流转,实现公用事业“统一规划、一表受理、联合勘察、联合验收”。拓展亮证办电、办水、办气业务场景,提升接入服务便利化水平。公布水电气网(宽带)报装全程服务时限,推动实现连接服务满意率98%以上。定期公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应质量、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等关键指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