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落实节能审查监察制度。优化完善节能审查机制,优先支持能效水平高、单位增加值能耗低的项目,合理限制高能耗、低产出项目,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有序用能。加强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完善建设前期手续,坚决杜绝新增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依规做好节能监察管理,聚焦工业、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专项监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强化目标管理。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以市级减排目标任务为导向,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2.落实环境准入规定。进一步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引领作用,加强规划环评、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扩建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将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减排要求逐步纳入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1.严格项目准入。优化项目管理方式,从产业规划和政策、审查审批手续、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严格把关。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管控机制。建立“两高”项目工作清单,实行动态监控。加强对“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两高”项目融资政策。(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人行武隆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1.执行各项法规制度。严格落实《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