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应提供选用的PCS、EMS、BMS制造厂商近3年内(2020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电化学储能系统应用的合同业绩证明,其中PC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300MW,EM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200MWh,BMS的合同业绩不少于200MWh。
注:上述业绩证明资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含封面、项目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投运证明(或用户证明,若已投运)复印件;合同协议书未显示工程规模的,需要提供业主证明复印件。业绩合同签订方必须为投标人,不包括投标人上级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业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