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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4-17 | 3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应急救援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联动。

第十三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奖惩,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情况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变更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存在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第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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