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粮食物资储备、人防、铁路、通信、邮政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等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财政、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