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内主要应用岸电技术的码头

3 国内外岸电政策及标准
3.1 国外岸电政策及标准
随着各国对环境污染的日益重视,美国、欧洲各国、国际组织对船舶排放也相继出台了各项政策。
(1)美国加州是率先颁布法律限制船舶污染排放的国家。加利福尼亚州于2009年生效对船舶减排的法规,法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50%的船舶使用岸电并每年依次递增,到2020年1月1日达到80%的船舶使用岸电目标。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加州对船用岸电做了强制性规定。
(2)欧洲许多国家也出台了鼓励船舶采用岸电的措施。欧盟2006年建议港口提供船舶岸电或含硫0.1%的燃油,《EUDirective 2005/33/EC-2010》法令规定从2010年开始船舶在靠港以及在内河流域船舶建议使用船舶岸电。
(3)2012年,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电气和电子工程协会3家联合发布了国际标准IEC/ISO/IEEE80005-1,即《在港设施第一部分:高压岸电系统一般要求》。该标准对高压岸电系统的3个部分组成(岸基供电系统、船岸连接系统、船舶受电系统)从系统组成的设备和要求、保护系统的配置、安全联锁的实现方式和设备、船岸等电位连接的实现方式和设备、岸基供电系统的供电电制和电能质量、船岸连接设备的组成和对连接设备的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对高压岸电系统首次应用和日常保养应进行的检测项目分别进行了规定。该标准的出台对于船用岸电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2 国内岸电政策及标准
随着国内环保意识的增强,各地政府的重视,船舶岸电技术应用与日俱增,交通运输部也组织制定了相关的标准规范。
2012年7月4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并实施的《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2012》和《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JT/T814-2012》,其主要是针对船舶岸电系统的岸基部分进行的一般性的规定,并提出“新建集装箱码头、干散货码头、邮轮码头和客滚船码头,应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包含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内容”的强制要求。总之,规定较为宽泛,但具体的工程实施难以做到有章可循。
2012年7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JT/T815-2012《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尝试对船舶岸电系统日常运营管理从工作流程和应履行的手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标准的出台主要针对连云港船舶岸电系统的情况,缺乏普适性,且随着船舶岸电技术的不断发展,该标准的借鉴价值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