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对我区工商业侧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五条 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第六条 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荐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本区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用地指标不足时争取通过全市统筹予以优先支持,支持新型储能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保障,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新型储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扶持。(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本措施废止不影响剩余年度资金拨付。原《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铜经信发〔2022〕63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2022年12月,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铜经信发〔2022〕63号,以下简称“原文件”),本次对原文件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不涉及奖补标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提到要推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的储能产业。我区储能产业链日趋完善,但由于电力市场化机制尚未成熟、光储项目回收周期长、用户对新型储能的安全和性能存在疑虑等因素,新型储能的应用及推广受到了较大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