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截止2022年12月31日,申报企业净资产与申报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5%(评审时光伏发电项目造价统一按4元/瓦估算)。若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的,联合体牵头企业的净资产须满足上述要求。
4.其他要求:
(1)2020年1月1日至今,申报企业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
(2)2020年1月1日至今,申报企业在定西市未发生过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3)申报企业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申报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5.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的,联合体牵头企业应满足上述全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