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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上海电力2023年第四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30 | 2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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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缆保护管-七彩管:

试验报告审核标准:相同材质产品的检测报告可以大口径产品替代小口径产品;相同口径产品不同壁厚的检测报告可以相互替代; 不同材质产品的检测报告不可相互替代。

4.本次招标所有分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3.8 本次招标资格预审标段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不接受资格预审未合格或者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投标。资格后审标段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3.9 其他

(1)投标人应自行响应招标采购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投标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制造商通过代理商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函。同一制造商委托多家代理商参与本次投标,或制造商与其委托的代理商同时参与本次投标的,该制造商及其委托代理商的投标均将被否决。

(3)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并公示为"经营异常"名录。投标人被国家机关列为违法失信人的,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

(4)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不得参加相应项目的投标。

(5)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被认定在招标人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

(6)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对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的投标人加大不良行为处理力度。

(7)投标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

(8)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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