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法律法规标准
积极落实天津市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行绿色建筑等地方标准、节能审查后评价等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我区有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落实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区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税价格政策
各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要围绕碳达峰工作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加大对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及天津市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类别的税收优惠。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及天津市能源价格改革部署,执行最新居民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进一步理顺供热计量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完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和能源。探索建立绿色项目库,严格执行企业绿色评级、投资项目评级指南或办法。更好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电力宝坻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绿色低碳金融
落实绿色金融工作机制,构建完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成立绿色专营机构和建设碳中和网点。依托中关村担保、中关村租赁、协同创新基金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工作站,多措并举解决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转型债券、碳中和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融资。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落实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低碳领域的产融合作,提高金融支持绿色项目的精准度。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环境信息披露能力建设,提升金融机构自身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区金融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