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首台套产品并形成收入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奖励,所有受奖励人数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2.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自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推广达到4000台(含4000台)以上起,将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奖励相关旗县区,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3.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4.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对新建成的智慧工业园区,按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5.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6.按政策对新认定为包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7.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及其它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8.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验收、节能降耗和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9.对当年开工建设、年内投产且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0.对新竣工投产上限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自然成长上限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全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就高只可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1.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按照该项目实际消纳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则上按项目消纳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纳总量的40%予以支持;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基础上,项目新能源配置规模参照等额投资的单晶拉棒绿电直供项目测算,新能源配置规模不超过所参照项目配置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