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对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中产品开展CQC认证的通知”,属于“CQC认证项目清单(对应不再实施强制认证和强制认证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 ”范畴的产品,申请人新申请和换发的CQC认证证书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格条件要求对投标人无约束。
重要提醒: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务必保证信息完整、字迹清晰,不要涂抹关键信息,上表中除营业执照有要求需提供到商务文件外,其他资质业绩要求证明材料均需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提供,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规范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且不限于否决、扣分等情形),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