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凉山州支持电网建设十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加强电网建设组织领导。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州政府不定期召开电网建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州电网项目建设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电网建设工作协调会,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具体问题。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州、县两级重大项目协调范围,重大问题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建立“月监测、季调度、年盘点”工作机制。电网项目从核准(审批)、开工、建设到并网投产,严格实行形象进度管理和目标责任考核。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开通电网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收到供电企业提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总体办理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具备开工条件的电网项目,不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优化消防报建审批的前置条件,支持已建变电站补充办理消防备案手续,解决档案资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电力廊道树竹隐患修剪等审批手续。简化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对已建变电站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解决。
原文如下: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支持电网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3〕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单位):
《凉山州支持电网建设十项措施》已经十二届州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4日
凉山州支持电网建设十项措施
为强化电力要素保障,高效推进电网建设,服务国家“西电东送”战略,加快建设全国重要清洁能源基地,制定以下支持电网建设措施。
一、加强电网建设组织领导。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州政府不定期召开电网建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州电网项目建设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电网建设工作协调会,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具体问题。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州、县两级重大项目协调范围,重大问题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建立“月监测、季调度、年盘点”工作机制。电网项目从核准(审批)、开工、建设到并网投产,严格实行形象进度管理和目标责任考核。〔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州重大项目推进专班、州优化营商环境督查专班,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各级各类规划保障。州县(市)两级在编制、调整国土空间、林地利用保护等规划过程中应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电力发展规划成果中已明确具体选址位置的项目(变电站站址、输配电线路廊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林地利用保护等规划,并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各级各类规划中未考虑的电网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及时纳入规划。〔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开通电网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收到供电企业提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总体办理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具备开工条件的电网项目,不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优化消防报建审批的前置条件,支持已建变电站补充办理消防备案手续,解决档案资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电力廊道树竹隐患修剪等审批手续。简化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对已建变电站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解决。电网项目涉及跨越高速公路、城乡道路、铁路、航道河流、水电大坝、航空识别区等区域的,相关部门协助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公安局等,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供电企业研究提出电网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电网建设项目可研设计方案审定后,项目所在县(市)依法依规尽快开展土地收储和规划拆迁,加快交地速度,及时提供项目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所在县(市)统一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在全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变电站等电力设施用地,按照审批面积供地。〔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电网建设政策支持。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国省规定纳入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电网建设涉及征地拆迁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林地林木(草原)补偿等费用严格按照省、州文件执行。各县(市)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用变电站电力设施用地符合现行有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电网项目开工保障。协调有关单位对变电站用水在接入方式、水量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对拟建变电站的道路接口统筹纳入交通规划,提前预留道路接口,简化接口手续办理流程。已投运变电站的道路接口处,加装防护措施。对满足通行要求的电力大件运输,提供道路通行保障,简化城市道路等通行手续办理流程。供电企业施工通过各类道路,或借用森林防火通道等,给予进场施工支撑保障。〔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公安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优化电网建设环境。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建设协调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电网项目征地启动公告或相关通知后,在拟建电力通道、站址内发生的抢栽青苗、抢建建(构)筑物等行为,依法清除不予补偿。及时协调处理电网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跨越施工等问题,依法打击阻碍施工、强揽工程、漫天要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缠访闹访上访、恶意讨薪、恶意信访等行为。〔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信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将变电站、电力线路统筹纳入保护范围。县(市)人民政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清除违规栽种的树木,依法打击偷盗线缆、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在运变电站站址、征地红线及周边区域空间保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野蛮施工造成破坏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强化“三跨”隐患治理。落实“三跨”隐患治理,对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电力线路等形成的“三跨”隐患,按照“谁建设、谁引起、谁负责”原则,进行隐患治理。建设公路、铁路、电力线路等项目过程中,项目业主在可研、初设阶段向被跨越(穿越)项目的企业提供跨点清单,对不满足“三跨”要求的隐患点,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形成的“三跨”隐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或协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限期完成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完善防火联防联控机制。规范林区作业施工手续办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施工单位应办理进入林牧区施工作业许可手续。在严格落实林牧区施工企业“十个一”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准许在防火期内正常施工,在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高风险时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要输电设施计划烧除禁烧区。供电企业参与制定计划烧除方案和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以上措施自2023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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